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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消灭土匪 于 2015-12-1 20:50 编辑
原告的民事案不幸落进了浔阳区法院王茅法官手里,原告有幸听到了王茅法官的几句经典名言。 原告发现庭审笔录中遗漏了被告的陈述,王茅法官说:“法院怎么记被告的陈述与你无关,你只看你的就行了,法官说的话、被告说的话,你都不用看。” 原告发现判决书中书写的被告的辩称更改了很多,与被告的答辩状、与庭审笔录严重不一致,王茅法官说:“法官在判决书中怎么改被告的辩称与你无关。” 原告发现判决书中书写的原告的诉称遗漏了大量重要起诉事实,王茅法官说:“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原告的起诉事实,不用写那么多事实,写了开始的一点事实就行了,法官不写起诉事实对案件也没有影响。” 原告发现判决书中书写的原告的诉称更改了很多,与原告的起诉状、与庭审笔录严重不一致,王茅法官说:“我改的和你的起诉状、庭审笔录写的意思是一样的。”
王茅法官在判决书中书写原告诉称和被告答辩时, 胡乱篡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被告的答辩理由,大量删除原告的起诉事实 一、王茅法官名言:法官在判决书中怎么改被告的辩称,与原告没有关系。 1、王茅法官名言一:“扭”、“推”的意思就是“吵”;“原告说管你什么事”的意思就是“原告不吭声”;“204室阳台”的意思就是“我宿舍201室旁边”。 被告石斌在答辩状中称:“我八点在阳台洗澡”“我问原告第三遍,原告还敲,还理直气壮地回答被告‘管你什么事’……我就和原告扭在一起”,在庭审中又说“我下班后在204室阳台洗澡,被告来敲门,我问原告好几遍,原告还敲,还说管我什么事,原告还先推我,我就推原告”(庭审笔录第5页) 王茅法官把上面的话合并之后,在判决书中把被告辩称改写成:“我下班后在我宿舍201室旁边洗澡,……我问了好几遍,原告依然不吭声,我就和他吵了起来。” 王茅法官说:“在204室阳台洗澡”的意思就是“在我宿舍201室旁边洗澡”,“原告说管你什么事”的意思就是“原告不吭声”,“原告还推我,我就推原告,我就和原告扭在一起”的意思就是“我就和原告吵了起来”。 2、王茅法官名言:“警察对被告说算了”意思就是“派出所调解”;“我拿200元”的意思就是“我支付200元”。 被告石斌在法庭上辩称说“警察就说算了,叫我拿200元了事”(庭审笔录第3页)。 王茅法官在判决书中把被告辩称改写成“在派出所的调解下,由我支付200元给原告了结此事”。 王茅法官说“警察对被告说算了”意思就是“派出所调解”,“我拿200元”的意思就是“我支付200元”。拿=支付。 最后,王茅法官对原告说:“我怎么改被告的辩称,跟你没有关系。” 点评:王茅法官,你为什么不说拿等于赔偿、不说拿等于返还、不说拿等于索取呢?为什么非要说拿等于支付呢?请王茅法官翻一翻中华大字典,是哪一部字典告诉你“拿等于支付”?王茅法官,你说“推”“扭”是“吵”的意思,是哪位老师教给你的? 王茅法官,你说“在204室阳台洗澡”意思就是“在我宿舍201室旁边洗澡”,原告是该说你想象力丰富呢?还是该说你有一个与众不同的神奇大脑呢? 王茅法官,你的语文都是体现老师教的吗?难怪你四肢这么发达。 二、王茅法官名言:法官写判决书原告诉称时,写不写原告起诉事实对案件没有影响。 1、王茅法官名言一:“201室石斌住房隔壁的人在洗澡”意思就是“201室石斌在洗澡”。 原告起诉状中写“(二楼楼道走廊)门外有人洗澡,我问洗澡的人,洗澡的人叫我敲(201室石斌的)门”,后来知道“洗澡的人”就是住在“201室石斌住房隔壁的人”(此句在庭审笔录第6页)。 王茅法官在判决书原告诉称中改写成“门外石斌洗澡,我问石斌,石斌叫我敲(201室石斌的)门”。 王茅法官说:“201室石斌住房隔壁的人在洗澡”的意思就是“201室石斌在洗澡”。 原告质疑:难道有两个石斌吗? 2、王茅法官脑补原告起诉事实,发出名言二:“我收到(民警代垫的)先期赔偿200元”的意思就是“被告石斌支付我200元”。 原告在法庭上可能说过:“我收到先期赔偿200元,石斌说他没有钱,200元是民警代垫的,但是后来我没有签治安调解协议书,民警把钱拿走了。”原告近期查阅笔录,笔录并没有记录这句话。笔录没有记录,应当认同不存在,这就表示“被告石斌支付我200元”是王茅法官脑补的。 王茅法官在判决书原告诉称中脑补成“由被告石斌支付我200元”。 王茅法官脑补原告起诉事实,说“我收到(民警代垫的)先期赔偿200元”的意思就是“被告石斌支付我200元”。“赔偿”与“支付”意思是一样的,删除“先期”二字,意思也一样,“民警代垫的”与“石斌本人的”意思一样。 3、王茅法官名言三:法官在判决书中写原告诉称时,写不写原告起诉事实对案件没有影响,只要写了事情的开始就行了。
原告在起诉状中写了①事情起因,②违法分子姓名、住址,③石斌行凶的开始,④行凶人数(2人),石斌、石瑞金行凶的恶劣情节(一个用拳头多次重击原告的头部、胸部、胳膊手臂、多次追打、一个用棍棒戳原告的胸部、颈部、大腿),行凶工具(拳头、棍棒),⑤原告的被打部位,⑥已经发现的受伤部位,⑦民警侵犯原告合法权利,⑧伤害后果。 王茅法官在原告诉称中把④⑤⑥⑦⑧这些重要事实全部删除。 王茅法官说:法官写判决书原告诉称时,写不写原告起诉事实对案件没有影响,只要写了事情的开始就行了。 点评:王茅法官,没有起诉事实,原告拿什么起诉?没有起诉事实,原告拿什么达到诉讼请求? 各位网民朋友,各位有正义感的人士,法官可以任意篡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吗?法官可以任意篡改被告的答辩理由吗? 如果可以这样的话,那么原告书写起诉状又有什么意义的呢?干脆请法院的法官自己去写算了,法官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省得原告辛辛苦苦写的起诉事实被法官改掉。 如果可以这样的话,那么被告写答辩状又有什么意义呢?干脆请法院的法官自己去写算了,法官想怎么写就怎么写,省得被告辛辛苦苦写的答辩理由被法官改掉。 如果可以这样的话,想请律师写起诉状的人也不用请了,律师写的起诉状,一样会被王茅们改掉,何必花律师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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