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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庐山市法院环境资源8个典型案例 庐山市法院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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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 16:49: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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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山市法院环境资源8个典型案例

庐山市法院今天




庐山市人民法院



庐山市法院积极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在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为彰显庐山市法院依法严惩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定态度庐山市法院发布八起打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01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白某某于2014年至2017年9月间未取得猎捕许可证,在其家稻田及附近山上,使用电击、猎夹、网捕等禁用工具、方法捕捉白鹇一只、果子狸两只、菜花蛇三只、麂子四只、野猪九只、野鸡一只、斑鸠八只、野兔四只、鼬獾一只及竹鸡十只,野生动物共计43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白某某家中查获部分猎获物及作案工具。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一只白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其中野猪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庐山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其余动物为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018年3月6日,白某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自动至庐山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对上述事实予以如实供述,主动退赃人民币39600元。


【判决结果】

庐山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1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野生动物4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白某某的犯罪行为同时抵触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以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定罪处罚。被告人白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予以采纳。

庐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被告人白某某的退赃款396000元,由公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白某某对野生动物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修复。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刑事案件。刑罚是促进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加大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是维护生态环境平衡的重要环节。此案审理充分贯彻了修复性司法理念,达到依法保障环境公共利益的目的,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02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被告人袁某、胡某、魏某与温泉镇龚家龚汪家口头约定8000元的价格承包砍伐该村集体山树木。2017年3月左右,袁某、胡某、魏某3人在未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伐木工将龚家垄集体山上的树木砍伐,除留在山上约2吨树筒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2车杂材以没车1200元的价格卖给袁某、魏某外,其余砍下的3车树筒、2车树裱装车后运输至九江市采桑区(原九江县)李家坝卢龙胜木材加工厂出售,得款14200余元。经鉴定,袁某、胡某、魏某3人滥伐树木种树为马尾松,滥伐蓄积为47.33立方米。


【判决结果】

庐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胡某、魏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集体所有的树木,立木蓄积量达47.3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树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胡某、魏某自动投案,并如时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经传唤后到案,到案后予以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森林资源损失,应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庐山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人袁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魏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责令三被告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修复。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责令被告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修复,现场督促案件被告人种植树木以修复生态资源,既让被告人切身体会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不易,更从刑法以外的角度教育被告人。深入环境破坏的当地展开生态修复,以案释法,引导群众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群众实施环保行为,预防破坏环境资源行为的发生。




03
案例三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日9时25分许,张某到庐山市白鹿镇万杉村万山杉垅背后山为其亡母祭祀,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其所燃烧的香纸先引燃1米远的矮灌木,继而引发国家公益林森林火灾。经鉴定,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2.3865公顷(35.7亩),损失林木价值17758-18535元。经测算张某失火案过火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为3万元。


【判决结果】

庐山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过失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2.3865公顷,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庐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三万元,由被告张某承担,公诉机关随案件移送的失火工具予以没收。


【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意义】

作为庐山市首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大关注。创造性地鼓励被告人缴纳生态环境修复基金,通过生态修复基地,主动复绿、补绿、植树造林,快速、有效的实现异地复绿、补绿是修复性判决的一种有益的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庐山环境资源法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以开展“争创一流业绩”为契机,以“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为主线,以专业审判团队建设为基础。以规则探索为核心,以生态修复基地为特色,加强综合治理协调联动,努力打造亮点工作和特色品牌。回首过去,庐山环境审判经历从初创到探索到逐渐规范,展望未来,环资审判站在新的起点。





04
案例四

【基本案情】

2019年8、9月份,鄱阳湖尚处于丰水期之时,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三、李某二、郑某四四人商议,下半年到鄱阳湖国家自然保护区蚌湖区域投毒猎杀候鸟,利用候鸟吃沙子的习性,用毒药“呋喃丹”(一种高毒性的杀虫剂,又名克百威)混合沙子投入湖区水中。2019年10月中、下旬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郑某四四人共同在鄱阳湖国家自然资源保护区蚌湖区域进行两次投毒毒杀候鸟,之后被告人郑某四退出。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三人共同在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蚌湖区域进行三次投毒毒杀候鸟。期间,四被告人共捡到被毒杀的雁类及野鸭9只。2019年12月13日,鄱阳湖国家级自然资源保护区管理局沙湖保护管理站执法人员在蚌湖区域巡逻时,发现有大面积投毒,同时在该区域发现了24只候鸟死体。经鉴定,其中豆雁11只,灰雁8只,赤颈鸭5只,均为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22只候鸟死体中检出呋喃丹成分。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三、郑某四到庐山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郑某四表示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郑某四四人违反禁猎法规,在明知鄱阳湖国家自然保护区蚌湖区域属于禁猎区的情况下,仍然使用投毒的方式,共毒杀候鸟3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四在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一、李某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三、郑某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庐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一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二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李某三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郑某四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500元,由被告李某一承担4500元、被告李某二承担4500元、被告李某三承担4500元、被告郑某四承担2000元。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Vivo手机、HUAWEI手机予以返还。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保护难,损害容易、修复难。所以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是生态共同体,我们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野生动物可能是一些病毒的携带者和传染源,我们要严厉打击涉及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绝不仅仅是为了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本目的是警醒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拒绝“野味”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全力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共同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乡土家园。





05
案例五

【基本案情】

江西星子兆旺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旺公司)成立于2001年4月26日,2011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自成立时起,对坐落于白鹿镇东牯岭的兆旺公司采矿区进行花岗岩开采。2018年8月21日,兆旺公司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2018年8月29日,庐山市自然资源局向兆旺公司送达《停止生产通知书》和《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被告人张某在明知采矿许可证届满,庐山市自然资源局已责令停止采矿,并且矿产主管部门已经告知采矿许可证不能获得延期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工人在兆旺公司采区进行开采,并将开采的花岗石销售至庐山市星子镇砂山工业园内的各个石材厂。经江西省能源矿产地质调查研究院对兆旺公司矿区违法开采资源储量进行估算,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兆旺公司矿区违法开采矿石量7580立方米,荒料量1591.8立方米。经庐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矿产品价值人民币613416元。兆旺公司股东对于张某的非法采矿行为不知情,并且非法采矿的违法所得未进行分红,上述非法采矿行为系被告张某个人所为。被告人张某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罪行。归案后被告人张某全部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613416元,并积极缴纳矿山恢复治理费用。


【判决结果】

庐山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兆旺公司采矿许可证期限届满以后,仍然组织工人擅自进行花岗石开采,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613416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系初犯,且全部退赃,积极修复环境,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国家对于资源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广大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的意识也不断强化,但仍有少数企业和个人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在利益驱动下进行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庐山市国土资源局对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张某处以行政处罚,庐山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力量与司法力量在法律框架内相配合,让张某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有力震慑了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也为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促进了环境资源保护法律知识的传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06
案例六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初,被告人查某与被告人何某经被告人王某介绍相识,9月4日中午,被告三人在庐山市温泉镇隘口吃饭,席间查某与何某达成买卖两棵多头樟树的约定,并到现场看了两棵香樟树。2019年9月6日,在未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查某请人将位于横塘镇西平村咀上曹家祖坟山上的两棵野生多头香樟树采挖,并在温泉镇高速路口旁红晨苑木材加工厂转移到被告人何某雇请的两辆大货车上,运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石头镇邱岗村被告人何某的苗圃基地栽种。经鉴定,被采伐的两棵多头香樟树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经现场勘查,被移栽的两棵香樟树已成活。归案后,被告人查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31600元,王某主动退缴非法所得2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查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查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查某以获利为目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两棵,归案后,被告人查某和王某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三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结合三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刑罚。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具有法律宣传、震慑潜在的非法采伐者的典型意义。





07
案例七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某到庐山市白鹿镇万杉村万杉垅背后山为其亡母祭祀,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其所燃烧的相纸先引燃一米远的矮灌木,继而引发森林火灾。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5.7亩,地类为有林地,树种为杉木、马尾松、木荷,以杉木为主,损失林木价值17758-18535元。经庐山市林业局测算:被告人张某失火案火灾过火面积35.7亩,如果进行人工造林,则费用为51829.26元,如果进行封山育林,则费用为9684.34元。鉴于火灾现场部分林木可以采取封山育林的方式继续成长,部分林木只能人工造林,测算被告人张某失火案过火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为30000元。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0000元由被告人张某承担(已缴纳);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失火工具予以没收。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作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相关公益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08
案例八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谭某一电话联系谭某二让其帮忙做事,但未告知何事。午饭后,谭某一带上谭某二坐船到鄱阳湖某处砂泵旁,上了谭某一早已准备好的一艘吸螺船,两人驾驶吸螺船到了鄱阳湖料咀头水域,使用吸螺船开始捕捞不久后被庐山市鄱阳湖政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扣押吸螺船一艘及渔获物等物品。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谭某一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江西省鄱阳湖国家自然保护区,具有丰富的鱼类资源是保护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近年来,虽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施有针对性禁捕政策,但仍有少数人为利益驱使,在禁渔区以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本案中,对被告人谭某一,人民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原则,判处被告人管制,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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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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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的自然资源很珍贵,望人类好好珍惜,不要为了钱,去肆意地破坏,否则必将要受到大自然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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