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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再提醒!非法捕捞必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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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 16: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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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夏季行动开展以来,庐山市公安局多措并举,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广泛宣传非法捕捞的社会危害性,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发动群众举报涉渔案件线索,引导群众参与禁渔护渔。同时,积极加强与渔政等部门沟通协作,完善联动联勤执法机制,加大对辖区重点部位、水域走访和日常巡查力度,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打击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


(图为:海会派出所民警结合正在开展的“三大专项行动”进村入户宣讲有关非法捕捞的法律法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自7月以来
我们发布了2篇有关非法捕捞案件的推文
【夏季行动】莫让“渔网”触碰“法网”!
【夏季行动】“咋钓个鱼,还犯法了?”
(相关案例可点击进入原文查看)
但总有极少数人
视而不见
心存侥幸、顶风作案
7月31日晚
在第三次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期间
海会派出所破获3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件经过

当晚,海会派出所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通过周密部署,展开集中统一搜捕行动,在辖区长岭村蔡溪河鄱湖湖区现场抓获3名涉嫌非法捕捞的犯罪嫌疑人,缴获自制皮筏艇1艘、丝网3副、地笼1副,破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起。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黄某、季某等三人对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域非法捕捞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自觉保护生态环境

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相关规定

共同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切莫撒了渔网

落入法网



来源:庐山市公安


不如做自己的宇宙
发表于 2023-8-3 17:20: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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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 20:0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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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 20:22: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已收到,谢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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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 21:28:5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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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3 22:57:4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不能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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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4 13:43: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我很听话不会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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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4 13:48: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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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4 22:03: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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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5 09:37: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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