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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ai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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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讨网人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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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9 07:58:4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QUOTE:
以下是引用大胡子的小狗在2007-5-28 14:31:32的发言:
顺带说一句,如果管理员想利用引起争端的方式来吸引别人的眼球,这样的做法实在不可取。我只是一个路人,看见你家房柱生了白蚁,好生提醒提醒,说完就走,至于听不听信不信,我可不管。

首先:这个'讨'的争端我们管理员,不知从何生起,更不用说利用这个来吸引眼球.

         二:星星是我朋友,只要他提出kais10的帖子不适合放了,我可以立即屏蔽,当然不是不尊重普通会员的权益,kais10的语言确实有不实和尖刻之处,

但是尖刻程度没有达到删除他的帖子的程度.何况当事人没有提出来.

        三:你的提醒我们会紧记,也希望你能够多提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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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胡子的小狗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5-28 14: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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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胡子的小狗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7-5-28 14: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安徽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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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9 16:02:39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如果是违反规定发言的帖子应该屏蔽

但是正常的争论没有必要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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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29 16: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二:星星是我朋友,只要他提出kais10的帖子不适合放了,我可以立即屏蔽,"

这样的做法是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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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0 21:25: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西
完全自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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